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927號 戴永偉: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西格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蔡國棠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49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533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53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為:廣西格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永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蔡國棠支付貨款5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3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的4倍計(jì)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蔡國棠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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