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122號 中山市定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顧進(jìn):
本院受理張朝龍與中山市板芙鎮(zhèn)精藝紙類包裝廠、中山市定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顧進(jìn)之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51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48元(該款上訴人張朝龍已預(yù)交),由上訴人張朝龍負(fù)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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