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125號 佛山市順德區(qū)海閣家具有限公司、孫友:
本院受理中山市皓勝復(fù)合材料有限公司與你們、韋秀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51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286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286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韋秀清對(2020)粵2072民初286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確定的佛山市順德區(qū)海閣家具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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