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6955、6956號 吳凡: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海山與被上訴人許燕妮(6955)、黃智偉(6956)、原審被告黃升、張斌、范志紅、珠海逸豪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吳漢、楊金保及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兩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69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23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23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三、駁回被上訴人許燕妮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69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2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235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三、駁回被上訴人黃智偉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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