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7375號 梁少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雷曉云與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73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38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38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梁少明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雷曉云支付案涉房屋2020年4月1日至5月26日期間的物業(yè)管理費和水電費共計766.11元;四、駁回雷曉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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