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7070號 羅彩蓮、冼桂文、冼兆麟:
本院受理上訴人珠海市正泰絲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橫欄鎮(zhèn)隆城化工原料經(jīng)營部、原審被告黃瑞賢、羅彩蓮、冼桂文、冼兆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70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3元(該款上訴人珠海市正泰絲印材料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上訴人珠海市正泰絲印材料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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