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124號 吳悅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名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正點電器有限公司、阮瑞其、陸小雅以及原審被告佛山市順德區(qū)杏壇東亮照明電器廠、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5124號民事裁定。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0645號民事判決;二、準許中山市名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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