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144號 嚴錦華: 本院受理上訴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與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41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934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93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88727元給宋孝中;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93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梁程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31832.77元給宋孝中;四、駁回宋孝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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