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167號 張桂興、李虎、何滔成、吳福新、林茂: 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桂興、李虎、陳壁康、楊映杰、何滔成、馬少珊、吳福新、林茂(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20民初167號民事判決。陳壁康不服,提出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和送交上訴狀副本通知書。上訴要點: 1.撤銷原審判決第五項,維持原審其他判項; 2.判決中山市鼎康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承擔(dān)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費用。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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