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異220號 中山市鐵城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國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外人廣東海鑫投資有限公司不服(2005)中中法執(zhí)字第40號執(zhí)行裁定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異議人廣東海鑫投資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進度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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