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8631號 羅駒年: 本院受理上訴人羅駒年與被上訴人茍鋼明、彭秀東、羅海全、谷東云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86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14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14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羅駒年、羅海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茍鋼明連帶支付賠償款6987.91元;三、駁回茍鋼明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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