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496號 中山市億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甘曉杰、曾永祥: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香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蒲亞蘭、原審被告中山市億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甘曉杰、曾永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4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9770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9770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三、駁回被上訴人蒲亞蘭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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