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1591號 李偉東: 本院受理上訴人蔡向云與你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22)粵20民終15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2401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xiàng);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24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為:蔡向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王平安支付賠償款項(xiàng)15262.52元;三、駁回王平安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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