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9713號 中山市時么電器有限公司、黎朝清: 上訴人蕭幸年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時么電器有限公司、黎朝清、莫杰森、原審第三人中山市榮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2021)粵20民終97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2元(蕭幸年預(yù)交),由蕭幸年負擔。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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