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申51號
嚴昌奎、肖飛: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陳林光與被申請人宜興市鳳凰電子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嚴昌奎、肖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查終結(jié)。因你們本人長期在外地,電話無人接聽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申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陳林光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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