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1011號 余先念: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爐旺電器有限公司、田維仲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海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余先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2)粵20民終10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中山市爐旺電器有限公司、田維仲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中山市爐旺電器有限公司、田維仲因負(fù)擔(dān)25元,本院退回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gè)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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