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2222號 李玉: 本院受理上訴人肖成與你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22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2728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272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李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肖成支付賠償款9042元;三、駁回肖成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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