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初347號 恒大地產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大雄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恒大地產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銳房地產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案,因你單位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初34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被告恒大地產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銳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大雄廣告有限公司支付涉案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款19578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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