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再36號 王傳宗、蔡恒菊: 再審申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申請人徐莉軍、中山市甘泉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泉公司)、王易萱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再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27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審。再審申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472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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