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3432號 中山市上方電器有限公司、姚志勇: 本院受理上訴人郭燕芳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力大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上方電器有限公司、姚志勇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34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 準(zhǔn)許上訴人郭燕芳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上訴人郭燕芳負(fù)擔(dān),本院退回9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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