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2062號
中山市華之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中山英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凱利深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利深公司)及原審被告中山市華之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之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送達(dá)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2022)粵20民終20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該款中山英飛電器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英飛電器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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