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粵20民再67號 江東海、錢進(jìn)、錢紅、張麗華: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王智超與被申請人江東海、錢進(jìn)、錢芳、錢紅、張麗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2)粵20民再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本院(2020)粵20民終5855號之一民事裁定和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837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王智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1643.82元,訴訟保全費(fèi)800元,合計2443.82元(王智超已預(yù)交),由錢芳、江東海、張麗華負(fù)擔(dān)(王智超已預(yù)交的訴訟費(fèi)2443.82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錢芳、江東海、張麗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交納2443.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604元(江東海已預(yù)交),由錢芳、江東海、張麗華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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