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粵20民終2974號 何惠葉、林勞清、蔡桂蓮: 本院受理上訴人趙同與被上訴人黃靜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聚和元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何惠葉、周毅敏、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譚國輝、吳海波、吳忠海、原審第三人林勞清、蔡桂蓮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3)粵20民終29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民初27827號民事判決;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2021)粵2071執(zhí)恢847號之一案作出的執(zhí)行分配方案;三、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2021)粵2071執(zhí)恢847號之一案的執(zhí)行款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四、駁回趙同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合計200元,由趙同負擔(已預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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