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粵20民終3733號
舒軍平、黃志青:
本院受理上訴人南湖與中山市華盛產業(yè)園區(qū)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黃世明、皮小華、黃桃玲、舒軍平、黃佑兵、黃志青及你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4時45分至15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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