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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起權益“保護傘”中山中院發(fā)布全市法院反家暴典型案例


2022-03-01  【收藏本文

  “家庭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細胞”,是最能體現(xiàn)法律溫情的審判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被普遍認為具有里程碑意義:它表明家庭暴力在我國不再被歸為“家務事”,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在反家暴領域,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發(fā)出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全國對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施暴者發(fā)出首例“拘留令”取得良好效果,當年被媒體評選為“廣東省十大法律新聞事件”。

  2018年5月,中山法院參與起草《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為家事審判貢獻“中山經(jīng)驗”??v觀十年歷程,中山法院邊行邊試,不斷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深入審判實踐。

  為加強以案釋法,進一步推進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六周年之際,市中級法院發(fā)布全市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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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聚焦報道


案例一:黃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黃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結婚,2015年生育一子。兩人因家庭溝通及婆媳關系問題逐漸產(chǎn)生矛盾,黃某于2018年、2019年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搬離共同房產(chǎn)租房居住。訴訟中,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日夜不斷電話微信騷擾黃某,并在房產(chǎn)評估現(xiàn)場強行抱住黃某公然阻攔黃某離開,在黃某上車后強行攔截出租車,后經(jīng)法院報警,黃某在警察的護送下才得以離開。此后,李某蹲點黃某的上班地點,等至黃某下班后尾隨黃某找到黃某的出租房,強行要求黃某與其一起回家。無奈之下,黃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黃某的申請符合條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李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黃某。李某不服裁定,認為其只是請求黃某與自己一起共同照顧家庭,不存在家庭暴力,遂向法院申請復議。法院復議認為,雖李某的行為出發(fā)點是與對方溝通和好,也沒有實施毆打殘害行為,但溝通方式已具有控制性和侵略性,黃某對李某產(chǎn)生極度恐懼和抗拒的心理,其害怕見到復議申請人的心理感受真實存在。雖雙方尚未離婚,但每個人也是單獨的個體,任何人都無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李某的行為和表現(xiàn)足以讓普通人感到恐懼和威脅,給黃某造成的現(xiàn)實危險客觀存在,故法院裁定駁回李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該案是當事人因離婚訴訟期間產(chǎn)生沖突致申請人身保護令案,典型詮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立法理念。《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作出不以申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為必要條件,保護令的功能更側重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因此,曾經(jīng)遭受家庭暴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當事人均可申請,糾正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以家庭暴力的事實證據(jù)充分為前提”的誤區(qū)。李某在收到裁定后未再跟蹤黃某,并在法院的指引下開展良性溝通,顯示了人身保護令制度發(fā)揮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關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關某(女)與被申請人肖某(男)系夫妻關系,結婚15年,育有一兒一女。肖某脾氣暴躁,因其自小接受的家庭教育影響,在對待其長子的教育問題上長期施行棍棒教育,在其兒子成績或生活習慣稍不如肖某的意時,肖某就對其兒子一頓打罵,一言不和就動手打人,隨意敲頭、扇耳光,關某如提出不同的意見同樣遭受其辱罵和毒打。關某與其長子一直處于長期壓抑的狀態(tài)下提心吊膽的生活,半夜睡覺鎖上房門后仍經(jīng)常半夜驚醒,不敢與肖某單獨呆在一個屋檐下,怕隨時挨打。2019年一天,肖某又對其兒子一陣毒打,關某阻止后被肖某一并拖拽至墻上撞擊,導致關某頭部、身體多處淤傷。關某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禁止肖某毆打、威脅申請人和兒子以及關某的父母。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肖某毆打、威脅關某和兒子以及關某的父母;二、責令肖某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本院接受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教育。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當事人不提起離婚訴訟而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了訴前、訴中和訴后各時間段,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依附離婚訴訟。同時,根據(jù)肖某家庭暴力形成的深層次思想根源,法院作出對施暴人進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的裁定,做到對施暴人“精準下藥,標本兼治”,不僅體現(xiàn)了人身保護令裁定內容的多樣性,也體現(xiàn)該制度以最小的代價快速震懾制止家庭暴力的獨特功能。


案例三:張某某申請人身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某(女)與被申請人何某某(男)系夫妻,1997年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1年生下一子,兩人系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但長期生活在中山市。張某某婚后懷疑何某某出軌致雙方爭吵加劇,感情逐漸惡化。2016年10月,何某某在家里毆打張某某致張某某多處受傷,張某某報警后,公安機關對何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天并罰款200元。張某某認為何某某長期對其實施家暴,遂分別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5月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張某某認為與何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緊接著于2017年9月向市第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17年10月,何某某明知張某某、兒子何小某在家中二樓房間睡覺,將張某某、兒子何小某所在房間的鎖孔用多根牙簽堵死,張某某、兒子何小某從二樓房間陽臺跳下,其中兒子何小某不慎摔傷,張某某向法院提出就現(xiàn)發(fā)生的撫養(yǎng)費及受傷的醫(yī)療費等先予執(zhí)行。

  裁判結果

  針對張某某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何某某對張某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侵害行為;禁止何某某騷擾、跟蹤張某某;禁止何某某在距離張某某居住地200米內活動。

  針對張某某提出的先予執(zhí)行申請,法院裁定:何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兒子何小某的醫(yī)療費60000元。何某某不服申請復議,該院駁回了何某某的復議申請。

  針對張某某提出的離婚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何某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判決張某某與何某某離婚,何某某支付張某某精神撫慰金50000元等等。何某某不服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實施不久,我市法院受理的因夫妻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間接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是法院充分運用多種法律武器維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兩次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且措施多樣,于2020年10月1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出臺前全市首發(fā)“遠離令”,使人身保護令制度真真正正成為受害者的“護身符”、施暴者的“緊箍咒”,并及時判決施暴者給予家暴損害賠償。對因受家庭暴力而需進行緊急治療的未成年人,及時作出先予執(zhí)行醫(yī)療費的裁定,使未成年人盡可能及時得到救治。該案的出現(xiàn)同樣引發(fā)司法實踐者對“家暴的間接受害者未成年人群體”的關注和思考。


案例四:簡某某申請人身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簡小某(10歲,申請人)自父母離婚后便與父親簡某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簡小某稍有不注意,便會受到父親簡某某的打罵。一天,簡小某所就讀的小學老師發(fā)現(xiàn)簡小某身上的校服有大片血跡,隨后發(fā)現(xiàn)簡小某后背三分之二的皮膚淤青流血,屁股、四肢亦有淤青,簡小某稱其因未按時完成作業(yè)遭受了父親簡某某的家庭暴力。學校在得知該情況后立即報警并聯(lián)系了市婦聯(lián),通知了簡小某的母親賀某(與簡某某離婚后已另組建新家庭)照顧簡小某,下達了僅賀某能進入學校接送簡小某的通知。公安機關介入后對簡小某進行了驗傷,并向簡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因簡小某長期面臨被打罵的恐懼中,簡小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遂由其母親賀某以簡小某的名義于2021年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該案件一度引起社會的關注。

  為盡快確定簡小某的撫養(yǎng)問題,簡小某的母親賀某在法院建議并取得現(xiàn)任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變更撫養(yǎng)關系訴訟。

  裁判結果

  針對人身保護令申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簡某某對申請人簡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簡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簡小某。

  針對賀某提出的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迅速組織賀某、簡某某進行調解,在疏導雙方不良情緒、釋法明理后,簡某某認識到自身存在問題,與賀某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依據(jù)調解協(xié)議作出民事調解書,變更簡小某由賀某直接撫養(yǎng),簡某某每月支付簡小某撫養(yǎng)費。

  典型意義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xù),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作為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應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shù)姆绞揭龑Ш徒逃⒆?,幫助孩子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家庭成員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是中山中院牽頭我市十三個單位于2018年建立家事審判聯(lián)席市會議制度、中山市婦聯(lián)牽頭我市十個單位于2021年5月建立《中山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聯(lián)動機制》以來,各相關成員單位共同聯(lián)動,在反家庭暴力領域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簡小某學校在發(fā)現(xiàn)家庭后及時聯(lián)系婦聯(lián)、公安,公安機關立即對簡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婦聯(lián)為簡小某提供幫扶服務,法院在作出人身保護令后立即送達給申請人簡小某、被申請人簡某某以及申請人簡小某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社區(qū)居委會、婦聯(lián)、學校等落實保護令監(jiān)管事項,通過多部門合力,已構建起嚴密的反家暴聯(lián)動網(wǎng)絡,全方位為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了“保護傘”,較好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潘某起訴離婚并申請人身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潘某(女)與何某(男)于2018年在中山市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在共同生活期間,何某多次與異性有親密關系,且婚姻存續(xù)期間何某對潘某存在語言暴力,采取跟蹤脅迫等手段,阻止潘某與其他異性進行正常的日常交往,導致夫妻感情開始出現(xiàn)裂痕,形同陌路,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一起。潘某對這段婚姻已經(jīng)不抱任何希望,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準予其與何某離婚。何某收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后,開始向潘某發(fā)送脅迫信息,要求潘某撤回離婚起訴,否則將對潘某本人或家人作出不利手段。何某為達到潘某撤回離婚訴訟的目的,對潘某進行跟蹤,跟隨潘某上班,導致潘某無法開展正常生活。法院要求何某保持冷靜,并組織其雙方協(xié)商,但何某均置之不理,潘某遂同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處理結果

  市第二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護令聽證前,在與何某的溝通中發(fā)現(xiàn)何某情緒焦慮,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但何某在法官的調解下了解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為了雙方能更好地處理兩人的“心結”,法院邀請了特約心理咨詢師對潘某與何某進行一對一心理輔導。調解當天,何某更是拿著鮮花來到調解現(xiàn)場,請求潘某原諒其之前的沖動行為,最終在心理咨詢師以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潘某同意給予何某機會,雙方和好,潘某撤回離婚訴訟并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何某亦同意日后繼續(xù)配合治療,解決心理問題,讓雙方更好地修復夫妻感情。

  典型意義

  本案是當事人一方因存在心理焦慮,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另一方作出語言暴力、威脅、騷擾等過激行為因而導致的離婚案件??紤]雙方情況,特邀請了特約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輔導,并最終成功化解雙方矛盾的典型案例。中山法院近年來為了診斷、修復、治療家庭關系,化解家事案件當事人的矛盾沖突,特設立了心理咨詢和疏導工作室,為當事人提供心理咨詢和疏導服務。心理咨詢師通過對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心理矯治,讓當事人充分了解雙方存在的問題,緩和因家庭矛盾而積蓄的不良情緒,這一舉措不但挽回了瀕臨破裂的婚姻關系,也避免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可能引發(fā)的極端事件。


案例六:沈某起訴離婚案

  典型意義

  熊某(男)與沈某(女)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熊某少年時代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后又搶劫,曾被判刑十年,出獄后戒掉毒癮找到正式工作后認識了沈某。但婚后不久,熊某開始對沈某實施家庭暴力,如用車鎖往沈某頭上砸,導致沈某頭部縫了幾針。熊某失去工作后向沈某要錢不成,則用煙頭燙沈某的手臂,致沈某身上傷痕累累。熊某威脅沈某說,“你們敢報警,我就把你們統(tǒng)統(tǒng)殺死?!焙髞泶蠹叶疾桓覉缶?。每次沈某被毆打、虐待,熊某父母就搬到女兒那住幾天,等熊某冷靜下來了再回家。2017年的一天,熊某再次向沈某要錢不成,一氣之下拿起一把剪刀將沈某的背部插傷,沈某遂于2017年起訴離婚。熊某堅決不同意離婚,仍然以殺死對方相威脅,而沈某則是對熊某避之不及。兩人均表示無力撫養(yǎng)女兒。

  處理結果

  市第一法院引入心理咨詢師開展家事調查,通過心理咨詢師分別輪流與沈某、熊某、熊某父母、子女面談,對熊某進行心理疏導和測評,對家庭關系、親子關系的真實情況進行評估,作出心理評估以及親子關系評估報告,得出熊某不愿意離婚的癥結是因為經(jīng)濟的原因。熊某雖然長期對沈某實施家庭暴力,但對父母、女兒未實施過家庭暴力,且女兒非常乖巧,很會哄熊某開心,現(xiàn)場評估與熊某的親子關系很不錯。爺爺奶奶都很疼孫女,愿意幫忙照顧孫女,接送孫女上學。疏導和評估過程讓熊某和沈某建立起對法院的充分信任,第一法院參考上述報告結論組織雙方調解,兩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熊某與沈某離婚,女兒由熊某直接撫養(yǎng),沈某支付撫養(yǎng)費5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市第一法院綜合運用心理疏導、親子評估、家事調查等創(chuàng)新機制,妥善化解嚴重家庭暴力危機、維護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審理涉家暴離婚的過程并非一判了事,也非和稀泥調解,而是用柔性的審理模式堅定地傳遞正義,展示了剛柔相濟的風格;既快速維護受害婦女當前的權益,也從根本上消除了未來的沖突隱患。從法院半年后回訪的情況來看,沈某離開中山找到新工作開始新生活,熊某也找到了新的工作,而女兒仍在原學校就讀未受父母離婚影響。該案的處理效果充分體現(xiàn)了我市法院堅持“維護家庭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家事審判目標,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樣板。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中山兩個基層法院共受理人身保護令97件,發(fā)出保護令70件,自愿撤回申請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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