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這個價格真的很便宜,買不買?”對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李某竟然擅自轉移,并以低價出售他人。近日,市第一法院審判了這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情回顧 紅日公司因與啟達公司(以上公司均為化名)存在貨款糾紛,遂將啟達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對啟達公司的20臺設備進行保全查封。法院依法對上述設備進行查封,法院經依法審理,判令被告啟達公司向紅日公司支付貨款14萬余元及利息,啟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法院查封的設備
然而,在法院審理期間,啟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上述設備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未經法院同意擅自撕毀封條,將這些設備進行售賣或折抵用作其他用途。 
▲被告人李某以低價將設備賣給他人
判決生效后,因啟達公司及李某未履行生效文書義務,紅日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法院調查后發(fā)現被查封的設備,已被李某轉移售賣,致使案件無法執(zhí)行,法院立即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查封現場已空無一物
不久,李某在中山市小欖鎮(zhèn)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市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轉移、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其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最終,市第一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司法機關為保留證據、保全財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目的,會依法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這些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未經法院允許,當事人不得擅自處理。如果明知財物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變賣,不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藐視法律、挑戰(zhàn)司法權威。本案中,李某因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不僅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其行為也敲響了警鐘:法律尊嚴不容褻瀆、司法權威不容挑釁。在法律面前,任何試圖規(guī)避執(zhí)行、抗拒執(zhí)行的行為,終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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