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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流質契約”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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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來源:中國婦女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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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通過朋友介紹,與從事藍寶石礦石開采的王某相識。王某稱投資藍寶石礦很賺錢,希望趙女士能參與開發(fā)。于是,趙女士投入20萬元用于采礦。結果由于經(jīng)營不善,該項目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2013年初,趙女士找到王某,雙方達成一份協(xié)議,內(nèi)容是王某自愿將一處價值60萬元的房產(chǎn)抵押給趙女士,如果兩年之內(nèi)將趙女士投資款一次性付清,此房產(chǎn)即還給王某;逾期拿不回投資款,該房產(chǎn)所有權歸趙女士。 轉眼到了2015年2月,王某仍沒有將趙女士的投資款退回,趙女士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將房產(chǎn)過戶給她。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女士與王某關于房產(chǎn)抵押及處理的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關于“流質契約”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 說法 日常經(jīng)濟往來中,抵押權人(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shù)娜耍┖偷盅喝耍ㄖ笧閾W约夯蛩寺男袀鶆眨騻鶛嗳颂峁┑盅簱5娜耍┰谟喠⒌盅汉贤瑫r經(jīng)常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轉歸抵押權人所有。這種約定在法律上稱為“流質契約”。 對于流質契約,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睋7ǖ诹鶙l規(guī)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鄙鲜龇芍詫α髻|契約做出嚴格禁止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 首先,維護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一般在經(jīng)濟上處于弱勢地位,其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往往會因眼前一時的急需而不惜以價值較高的財產(chǎn)擔保小額債權。債權人也會利用債務人這種窘迫處境而提出種種苛刻的條件,迫使其簽訂流質契約。如果允許流質契約有效,則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會使債權人不經(jīng)清算等程序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暴利行為,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利益,也違反了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其次,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的價值作出錯誤估計,或因市場行情的重大變化而使標的物的價值暴跌,或由于對債務人的信譽過分信賴,而沒有要求與債權數(shù)額相等的抵押物擔保。如果承認流質契約的效力,則債權人只能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債務人則可以拒絕債務清償,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完全實現(xiàn)的風險。 第三,維持抵押權的價值權性。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以取得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受清償時,才能以抵押物折價或以其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法律規(guī)定,在抵押物折價或變價清償債務時,要經(jīng)過清算程序,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以抵押物折價或變價款對債務進行清償。對于超出債務數(shù)額的部分變價款,仍歸抵押人所有,對不足清償?shù)牟糠钟蓚鶆杖死^續(xù)履行。而根據(jù)流質契約條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經(jīng)折價或變價等法定程序,即由債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勢必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違反了以上法律規(guī)定,結果導致合同無效。 ?。ㄉ綎|省昌樂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張兆利 王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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