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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劉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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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來源:中山商報 2010-12-21 第 194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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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經本人同意,銀行便擅自將存折里的320 多萬元存款劃轉給匯款人,小欖一公司老板劉某以財產權受到侵害為由,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退還款項并承擔相關費用(見本報9月14日報道)。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劉某的訴求理據不足,全部予以駁回。
法院以3項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按照劉某和某銀行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授權書》和《放款專戶使用監(jiān)管協(xié)議》的約定,劉某的還貸賬戶并非一個普通的儲蓄賬戶,而是一個專門用于劉某和銀行之間放貸和還貸的專用賬戶,在尚未結清到期的貸款本息之前,劉某對于該賬戶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權,銀行有權直接扣收該賬戶內的款項作為還貸之用。 另一方面,根據劉某提供的《對賬單》和銀行方面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看,事發(fā)當天,劉某和徐某到該銀行辦理業(yè)務的目的是徐某代劉某還貸,而非償還徐某所欠劉某公司的其他債務,導致之前兩次還貸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劉某本人忘記帶存折、忘記密碼等。徐某為了保障自己轉入還貸賬戶的資金僅限于還貸之用和交易安全,兩次明確要求銀行柜臺人員將款項退回。 而且,有證據證明劉某欲在其他銀行網點將徐某轉入的款項取走。在此情況下,銀行作為貸款人、還貸賬戶的監(jiān)管人和徐某賬戶資金的管理人,在徐某和劉某之間對還貸款項的處理意見不一致時,為保障資金安全以及平衡徐某和劉某、銀行各方在整個還貸過程中的利益,將徐某兩次轉入劉某還貸賬戶的款項退回至徐某的賬戶并無過錯。
原告律師稱將與當事人協(xié)商是否上訴 記者就此事向被告銀行提出采訪要求,暫未收到他們的回應。 原告劉某的代理人、廣東卓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董良啟則向記者表達了他對一審判決的看法。他認為,固然劉某對于還貸賬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權,但銀行對該賬戶的權限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就是說,如果銀行將該賬戶內的款項直接作為還貸之用,雖然程序上有點瑕疵,也是當事人劉某可以考慮接受的做法。但現在銀行并不是將該賬戶內的款項用于還貸,而是將其劃轉給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銀行同樣沒有這個權限。 董良啟認為只要一筆款項進入儲戶賬戶,那就是儲戶的錢,銀行就無權違背儲戶意愿處置這筆錢。即使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非法收入甚至犯罪所得,那也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自有相關部門依據權限對該筆款項做出處理。 董良啟表示,將和當事人劉某就該案件是否上訴進行溝通。案件回放 劉某和徐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徐某拖欠劉某公司260多萬元貨款。經協(xié)商決定,以徐某的別墅為擔保,由劉某向某銀行小欖營業(yè)部貸款160萬元。一年后貸款到期,徐某未償還劉某公司貨款,劉某沒有償還某銀行貸款。 2009年12月4日,劉某和徐某相約來到該營業(yè)部,徐某將161.3萬元存入劉某在該銀行的存折,用于劉某償還銀行貸款。因劉某沒帶存折便回公司取存折。此時,徐某要求銀行將已經打入的161.3萬元返還自己的賬戶,銀行照辦了。 劉某返回后,要求徐某再把錢匯入他的賬戶,徐某馬上匯了1612533.05 元到劉某的賬戶。但在劉某試圖將該款項轉入銀行指定賬戶用于還貸時,卻多次發(fā)生密碼輸入錯誤,還貸未成功。于是,徐某又要求銀行將該款退回。銀行不顧劉某反對,又將款項退還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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