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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肖建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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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來源:中山日報 2009-10-29 第 54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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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韶關市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原旭日電子玩具廠)員工肖建華等故意傷害上訴案、盧小強等聚眾斗毆上訴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肖建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許其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其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肖建華、許其琪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定上訴人肖建華、許其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二人死亡、三人重傷、六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此前對被告人盧小強等聚眾斗毆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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